山东建筑设计电梯设置、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
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空、跃层、中间层。
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较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一、四层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1500m2,≤4500m2设2台,>4500m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