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设计院进行城市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遵循总体规划所制订的指导精神。城市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在总体规划指导精神下进行工作,这里包括城市性质的制约、城市规模的制约、城市发展方向的制约、城市经济能力的制约。
2.满足人的生产、生活各项活动要求。人的需求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心理需求、自我完善的需求。城市设计应充分考虑人的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把满足这些活动的要求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3.保持环境特征。每一地区在自然环境方面,历史传统方面,地域气候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城市设计应突出特色,以加强识别性,令人兴奋,用特色促进地区发展。它包括:
(1)自然环境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
(2)人工环境如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
(3)人文环境如历史传统、民俗民习、社会风尚。
4.提供多样性服务的可能。
5.按功能要求和美学原则组织各项物质要素。城市设计是各种物质要素的综合设计。重点应考虑平面布局的清晰,空间展开的序列,以及形体、色彩、质感的处理。
综上五个方面,城市设计的根本原则可归纳为“协调”、“多样”和“特色”。
城市的形象问题与空间布局问题是近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近代城市设计的重要研究内容。各国都在逐步完善它的设计理论和设计实践。
从总的发展看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趋向。
1.从着眼于视觉艺术环境扩展到整个社会环境的研究。
2.从热衷于大规模大尺度的规划到从事“小而活”的规划,更面向人们生活。
3.从热衷于“自觉”设计到重视“不自觉”设计的研究和在实践中加强引导。“自觉”设计是设计师刻求而成。而“不自觉”设计是从人们的需要出发逐渐发展而加以认定,相对完善,并随时间的推移,长久积淀而成,如徽州民居的形成。
4.从园林绿化、美化环境到对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
城市设计根本的问题就是人与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这其中人是核心,建筑师和规划师都应关注这一问题。我们应重新认识建筑物之间,建筑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大自然之间,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应针对具体地域明确城市设计的具体目标和具体内容。我们应看到目前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缺少中间环节,城市设计作为一项中间环节如何开展,如何与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接轨,如何评估,成果如何表达都在积极的研究和实践中。城市设计的发展促进建筑师必须涉及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领域,也促进规划师作城市规划必须有着眼于整体设计的建筑师参加。城市设计涉及多学科领域,应努力运用各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种工具和多种
第六部分:居住区设计原则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布置合理,空间丰富,环境美,体现地方特色。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2.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注重景观与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居住区住宅建筑和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